陈新民先生未能留意到戴雪的这两段夫子自道,他关于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首创者的考证并不充分。
但是由于降职、辞退涉及员额法官身份的转变与法官的重大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慎之又慎,并设置完善的配套措施,比如设置退出员额缓冲期,对绩效考核不称职的法官给予劝勉谈话、降职降级等惩戒措施,并根据情况进行培训。(18)比如《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绩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服判息诉率是指1减去上(抗)诉、上级法院申诉申请再审新收案件数、上级法院再审收案数与生效案件结案数的比值。
狭阸是指秦民要利于上者除了参战立功获赏之外别无他途而言。娟娟照台烛,不语两含。生绿画罗屏,金壶贮春水。什么原因呢?即使撇开其他因素,光就文学承传的范围来说,也是因为上述观念只注意到被承传的对象,却忽视了承传主体的存在。而能够适应新形势下的时代需求的,不是别的,偏偏是唐初人们所着力扬弃的六朝文学的传统,所谓诗缘情而绮靡(陆机《文赋》),转又成了这一时期创作的指导思想。
淝水出其侧,不能千里,百里入淮流。(29)其中,法官的能力决定着法院职能的实现。试问,布赖斯如何能在1884年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同时又自我否定地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呢?为了能在逻辑上自洽,有些学者才误以为布赖斯先在1884年提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然后自己又觉得不甚满意,于1901年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
然而,这种编排和论述方式,存在着极大的问题,致使很多学者误以为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概念也同样出自布赖斯。我的全部目的在于,向读者清楚地解释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确切差异。同时也是为了回应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提出的英国根本不存在宪法论断,为英国宪法辩护。实际上,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者虽然是布赖斯,但在该概念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戴雪同样功不可没。
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以为布赖斯1880年在牛津大学讲座时提出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最早宪法分类,该书2005年初版,2009年二版。更为严重的,这种误解或者张冠李戴的现象,在宪法学界普遍存在。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两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比如在学界久负盛名的王世杰、钱端升合著之《比较宪法》就认为,英人布赖斯在1901年出版的《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首倡柔性宪法与刚性宪法。而且,从1889年《英宪精义》第三版开始,戴雪以美国、法国宪法和英国宪法为例,详细阐述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差别之后,又加上了一段极为重要的脚注:本书所使用的‘刚性与‘柔性两词(由我的朋友布赖斯先生首创),不包含任何褒贬之义。日本右翼一直希望突破和平宪法框架,但是日本宪法第九十六条关于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非常严苛,设置了很难逾越的障碍。
而且,概念为话语之基础,在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学术话语体系的大背景之下,尤其要重视梳理基本概念。因此,陈新民先生的考证不足以推翻成说,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者依然属于布赖斯。就字面而言,这些提法并不算错,但是追根溯源,却依然有探讨的余地。我的朋友布赖斯在一份尚未发表的演讲稿中,已经欣然地将英国宪法命名为柔性宪法。
而在学界影响颇大的一部宪法教科书同样写道,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提出的。杨向东主编《宪法学——理论·实务·案例》(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此行对戴雪的一生影响巨大,他晚年时还在给布赖斯的信中回忆说,如果没有那次旅行,就不会有你的《美国平民政治》,可能也不会有我的《英宪精义》。在有些国家,组成宪法的诸多法则或立法,可以像其他法律一样,由普通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
所以,1884年冬天,当他在牛津的两次讲座中提出自己的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时,除了《牛津杂志》的报道外,大西洋对面的美国著名学府哈佛大学也在自己的校刊上介绍了布赖斯在牛津的这两次讲座,并特别强调,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刚性宪法的影响越来越大。沿着这条线索追查,不难发现,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出版了个人文集《历史与法学研究》(上下卷),其中上卷第三章的题目便是柔性与刚性宪法。由此可见,美国宪法所带来的宪法类型上的挑战,是布赖斯提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现实背景。而且,从构建中国特色宪法学概念、话语体系出发,也应该从理论上重视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布赖斯在此书中甚至将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这类宪法称为超级宪法(supreme constitutions),因为宪法的修正程序极为严苛,宪法一经制定,便极难修改。三、为何要重申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 从二十世纪初年开始,在中国人探索立宪、建立良好政府的过程中,由布赖斯所首创的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通过多种路径进入中国,在政论界引发激烈争论,并一度应用于民国初年的制宪实践,同时借助大学教科书、学术专著等多种渠道,在中国学界和政论界广为传播。
经过这样的区分之后,布赖斯明确提出:英国宪法可谓柔性宪法的典范,而美国宪法则是刚性宪法的代表。由此可见,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次记录文献为1884年11月的两份《牛津杂志》,而布赖斯首创此宪法分类概念的时间,也因此可以具体到1884年11月。
1831年至1832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当时还是二十多岁的青年)在美国游历了9个月,回到法国完成了后来被奉为经典的传世名作《论美国的民主》(一译《民主在美国》)。直到1902年,《英宪精义》第六版时,戴雪才在上面的表述后面增加了一个脚注,说明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源自布赖斯的《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
因为托克维尔在写作《论美国的民主》时,头脑中充满了太多的先验理论与不真实的想象,而且书中的法国色彩过于浓厚。英国宪法的每一部分,都可以同样容易地扩充、缩减、修正或者废除,是为现世最具柔性的政制,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所谓的‘刚性宪法(借用布赖斯先生的另一个表述),刚性宪法的全部内容或者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唯有通过超常规的手段,方能改变。
还有学者将布赖斯出版《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的时间误植为1904年。为了驳斥和超越托克维尔的偏见,1870年至1883年间,布赖斯曾三度访问美国,收集材料,最终完成《美国平民政治》一书。早在1920年代,法学家胡长清为程树德《比较宪法》讲义疏注时,就明白地指出,固定宪法、可动宪法之术语,亦始于布来士,彼以为成文、不成文之语为不合,故为是以代之。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的首创时间要早于1901年,也要早于《英宪精义》初版的1885年。
座中听众包括杜威、伍德罗·威尔逊等日后美国的著名学者、政治家,布赖斯在讲座的基础上写了一篇长文,后来收入1901年出版的《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布赖斯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中直言不讳,他希望弥补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缺陷与不足。
比如:焦洪昌主编《宪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董和平主编《中国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张世信主编《宪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广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董和平著《宪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杨向东主编《宪法学——理论·实务·案例》(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事实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在布赖斯之前早已有之,并非他首创,反倒是他所批驳和希望超越的对象。
比如在1888年出版的《美国平民政治》(The American Commonwealth)一书中,布赖斯就曾专门讨论过如何界定他所提出的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而且,布赖斯之所以创立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概念,就是不满于传统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的模糊性。
这一时期,布赖斯经常在美国的杂志上发表文章,谈论自己对于两国宪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见解,并曾到哈佛大学发表公开演讲事实上,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之分在布赖斯之前早已有之,并非他首创,反倒是他所批驳和希望超越的对象。为了感谢戴雪的大力支持,也是为了纪念两人之间长久的学术友谊,布赖斯将他的《美国平民政治》题献给我的朋友和同事戴雪。宪法学研究的严谨性有待加强。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两者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检阅戴雪和布赖斯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戴雪确实在1885年出版的成名作《英宪精义》中提出了宪法的刚性与柔性之分,并详细阐述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所谓刚性宪法,就是不能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方式修改的宪法或者根本性法律。
关键词: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也认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之分类系布赖斯1884年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一书中所首创(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2003年、2012年再版)。
1831年至1832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当时还是二十多岁的青年)在美国游历了9个月,回到法国完成了后来被奉为经典的传世名作《论美国的民主》(一译《民主在美国》)。无论是英国宪法的柔性或者延展性,抑或是美国宪法之类的刚性或者不变性,都是它们的各自特性,不同的评论者自有判断,有赞叹也有苛责。
本文由人间天堂网微笑、热情、专业:志愿者打造的城市名片人间天堂网的认可,以及对我们原创作品以及文章的青睐,非常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到个人站长或者朋友圈,但转载请说明文章出处“学习语丨以学增智,把看家本领、兴党本领、强国本领学到手”